新竹縣政府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清查計畫
日期:111年12月31日
一、法令依據:
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為加強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處理,訂定本計畫。
二、清查範圍:
(1)、適用對象:
為本縣轄區內符合內政部訂頒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處理原則之既存違章建築為本計畫適用範圍。新竹縣內列管之新舊違章建築。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2.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占用防火間隔。
2. 占用防火巷。
3. 占用騎樓。
4. 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者。
5. 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2)、營業使用對象
前項所稱共營業使用係指經本府聯合稽查小組查報做為以下違規營業使用之場所者,或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政列為優先拆除專案之營業場所:
(一)、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考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等類似場所;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B3使用組別之場所,有提供表演節目等娛樂服務者。
(二)、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
(三)、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及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
(四)、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才藝班、課後托育中心等類似場所。
(五)、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早期療養機構’等類似場所。
三、清查方式:
原經認定有案,屬適用範圍內既存影響公安違建,考量本縣幅員遼闊,及目前本府現有人力編制及拆除經費有限,故依本府聯合稽查小組稽查順序,並優先執行符合A.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列為優先拆除專案之營業場所。B. 整幢建築物供營業使用者。C. 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樓層達二層以上且供前項營業使用。
預算內有餘裕者,在執行D. 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佔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台。
如當年度拆除預算已使用完畢,則順延至隔年度列為優先拆除案件。
四、清查對象、態樣及期程
A 供營業使用之整 幢違章建築 A1-供七大行業、飲酒店、遊 藝場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B 合法建築物垂直 增建之違建 B2-違章建築樓層達2層以上。C 其他經當地主管 建築機關認有必 要 C5-汙染性違章工廠經起訴案 件。
五、執行作業配合事項
(一)清查範圍內,倘屬河川區域內、山坡地範圍、農地、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佔
用公有地或供民宿、旅館使用等違章建築,應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法令查處。
(內政部營建署105年4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1052905934號函)
(二)各清查範圍內,屬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之公共集會場所、商業場
所、工業倉儲場所、休閒文教場所、宗教殯葬場所、衛生福利場所、住宿場
所、危險物品場所、商圈、休閒農場、道路範圍等場所之違章建築,由本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主管法規查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