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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廢除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
  • 發佈時間:108-06-27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27
  • 發佈單位:工務處

申請廢除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

  1. 申請廢除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需知:
    1. 申請人需為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得委託他人代理。
    2. 現況已非為道路使用。
    3. 土地登記簿謄本內使用類別為「交通用地」需辦理廢止者。
  2. 應檢附文件:
    1. 申請書:戴明申請人之姓名、住址、申請土地地號,並載明案由及廢除原因。
    2. 概略位置圖。
    3. 申請所在地之道路現況實測套繪地籍圖:
      (1)、需標示道路現況位置,全部路段均需套繪。
      (2)、如為部分廢除,需加註廢除止面積。
      (3)、現況實測套繪地籍圖需由測量技師簽證。
(4)、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並標明地段、地號、方位、申請土地範圍及各種公共設施、道路之寬度。
(5)、現況照片:需包括擬廢除「交通用地」之全段景象。
  1. 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最近三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正本。
  2. 辦理流程:
  3. 收件。
  4. 如有需要則現場會勘。
  5. 確認無道路使用需求,核發廢除「交通用地」證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