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證明
- 申請需知:
- 申請人需為土地所有權人,得委託他人代理。
- 申請土地為省道者,應向申辦。
- 申請土地為縣、鄉道等編號道路者,應向申辦。
- 申請土地為村里道路或其他巷道者,應向(鎮、市)公所申辦。
- 申辦土地供公眾通行之
- 應檢附文件:
- 申請書:戴明申請人之姓名、住址、申請土地地號及土地所在之道路名稱,並載明案由、事實原因。
- 概略位置圖。
- 申請土地所在道路之實測現況套繪地籍圖:
(1)、需標示道路現況位置,前後各50公尺以上路段均需套繪。
(2)、如為部分使用,需加註使用面積。
(3)、現況實測套繪地籍圖需由測量技師簽證。
(4)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並標明申請土地範圍所在之道路名稱及其寬度、各種公共設施、土地地段、地號、方位。
- 現況照片:需包括申請土地景象。
- 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最近三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正本。
- 辦理流程:
- 收件。
- 實測現況套繪地籍圖,如有需要則現場會勘。
- 由各道路管理機關確認符合公眾通行者,核發證明函。
- 公眾定義:
- 所稱公眾通行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所謂多數指原則上3筆不同地號以上且非三等親內
- 申請土地所在巷道旁之房屋已編有戶門牌以上,且編釘或戶籍登記逾年者,且非三等親內同家族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