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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證明
  • 發佈時間:108-07-25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5
  • 發佈單位:工務處

申請土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證明
 

  1. 申請需知:
    1. 申請人需為土地所有權人,得委託他人代理。
    2. 申請土地為省道者,應向申辦。
    3. 申請土地為縣、鄉道等編號道路者,應向申辦。
    4. 申請土地為村里道路或其他巷道者,應向(鎮、市)公所申辦。
    5. 申辦土地供公眾通行之
  2. 應檢附文件:
    1. 申請書:戴明申請人之姓名、住址、申請土地地號及土地所在之道路名稱,並載明案由、事實原因。
    2. 概略位置圖。
    3. 申請土地所在道路之實測現況套繪地籍圖:
      (1)、需標示道路現況位置,前後各50公尺以上路段均需套繪。
      (2)、如為部分使用,需加註使用面積。
      (3)、現況實測套繪地籍圖需由測量技師簽證。
(4)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並標明申請土地範圍所在之道路名稱及其寬度、各種公共設施、土地地段、地號、方位。
  1. 現況照片:需包括申請土地景象。
  2. 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最近三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正本。
  3. 辦理流程:
    1. 收件。
    2. 實測現況套繪地籍圖,如有需要則現場會勘。
    3. 由各道路管理機關確認符合公眾通行者,核發證明函。
  4. 公眾定義:
    1. 所稱公眾通行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所謂多數指原則上3筆不同地號以上且非三等親內
    2. 申請土地所在巷道旁之房屋已編有戶門牌以上,且編釘或戶籍登記逾年者,且非三等親內同家族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