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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申請書
  • 發佈時間:111-11-11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11
  • 發佈單位:工務處

  • 依「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辦理。
  • 本申請書應填寫1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
    1. 有移轉土地需要之證明文件。
    2. 最近1個月內核發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灺籍圖謄本。
    3.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謄本影本,屬外國、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委託申請案件,應另檢附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委託書。
  • 本證明書僅供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文件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