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第四季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申報類組:
(一)D-2至D-5類「休閒、文教類」之建築物應於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完成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手續。
(二) 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G類「辦公、服務類」之場所,應於今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完成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手續。
二、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7年02月21日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該辦法第7條第1款規 定,針對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A-2、B-2、B-4、D-1、D-3、 D-4、F-1、F-2、F-3、F-4、H-1(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電影 院、學校、社福機構等)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依該辦法規定本次應申報對象為D-3、D-4及F類組針對88年12月31日前領得建造執照、樓地板面積累計 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於112年12月31日止辦理耐震能力 評估檢查申報。
三、建築法相關規定:
(一)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二)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