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告示樣張
依據: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第二點
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告示(如下圖)供民眾識別,並將該營業場所名稱及地點刊登於新聞媒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網站、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或公告周知:
一、依建築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檢查不合格。
二、未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三、檢查簽證合格項目,依建築法第77條第4項規定複查不合格。
四、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未依規定期限改善並完成申報手續。
五、檢查簽證結果為不合格,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