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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第一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事宜
  • 發佈時間:114-01-01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02
  • 發佈單位:工務處

一、本次第一季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申報類組:

( 一 )A類「公共集會類」及H類「住宿類」之建築物應於今年11日至0331期間完成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手續。

( 二 )A類─

(A-1)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等類似場所。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A-2)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2.候船室、水運客站。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 三 )H類─

(H-1)1.民宿(客房數六間以上)、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2.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居家護理機構。5.康復之家、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一點二公尺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H-2) 1.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五間以下)。2.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社區復健中心、小型康復之家、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小型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3.農舍。4.社區式家庭托顧服務、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場所。

另集合住宅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

1.「16層以上或建築物高度在50公尺以上」,申報頻率為每2年1次

2.「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一次。

3.「 6層以上未達8層」,自114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4年申報一次。

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7年02月21日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該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針對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A-2、B-2、B-4、D-1、D-3、D-4、F-1、F-2、F-3、F-4、H-1(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電影院、學校、社福機構等)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依該辦法規定本次應申報對象為A-1、A-2H-1類組針對88年12月31日前領得建造執照、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於1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三、建築法相關規定:

( 一 )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 二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