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公共建築物應設置行動不便者設施(請參閱法令查詢),而廣義的無障礙環境需求者,除身心障礙者外,其實還包括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意外受傷等行動不便者,任何個人都有可能使用行動不便者設施,故只要係屬上開法規適用範圍之建築物,依法皆需設置行動不便者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