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土地地號及巷道名稱。
二、說明書:載明案由、申請人、事實原因及使用計畫。
三、計畫圖:包括下列圖件:
(一) 位置圖。
(二) 至少一個街廓以上套繪都市細部計畫之地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 之一。
(三) 實測現況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
(四) 計畫建築使用範圍與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四、地籍圖謄本與土地登記謄本:最近三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正本。
五、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同意書:包括同一街廓內擬廢止巷道及臨接
該巷道兩側 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之同意書。
六、實地照片:包括擬廢止或改道全段景象。
七、道路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所需計畫圖說,其份數由道路主管機 關另行通知。
前項第五款之同意書,於有下列情形時,該部分得免檢附。
一、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
二、公有土地,應徵詢管理機關意見。
三、臨接現有巷道兩側已建築完成之基地,其通行得以其他道路出入者。
申請人應於道路主管機關公開展覽之日前用雙掛號信函通知該等基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並將掛號收件回執及通知書副本列冊送交道路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