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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修改時間:109-08-12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97.3.13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70801030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其中修正第167條、第170條條文;刪除第168條、第169條、第171條至177條之1條文,並自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


第167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170條
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如下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