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縣污水下水道接管用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開徵日期、對象及費率。
依據:
一、依據「新竹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及第7條。
二、新竹縣議會112年3月28日竹縣議議字第1120000563號函示決議通過。
公告事項:
一、開始徵收日期:113年1月1日。
二、徵收對象:
(一)一般用戶。
(二)事業用戶:指經營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規定之事業,其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之用戶。
三、計收及代收方式:依「新竹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四、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費率:
(一)一般用戶:
1、開徵第一年:4元/立方公尺。
2、實施一年後:5元/立方公尺。
(二)事業用戶:按一般用戶使用費二倍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