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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六層以上未達八層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4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內含112年度起「8樓以上之建築物」須納入公安申報之相關公告)
  • 發佈時間:113-06-28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8
  • 發佈單位:工務處

為提升集合住宅大樓及強化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性,依內政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現行規定,過往除16層以上或建築物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應每二年辦理一次申報作業外;另已於11154日公告自112元旦起,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都應每三年申報一次;現亦於1135月16日公告自114年1月1日起,6層以上未達8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應每四年申報一次,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代理申報。

 

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亦應自行維護確保公共區域之逃生避難動線暢通無阻,加強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之意識(如走廊、樓梯間不得堆放雜物妨礙逃生及常閉式防火門不得敞開或有閉合不全、損壞影響防火避難等,以共同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

 

檢查項目包括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6項。逾期未申報之場所,將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