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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第二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事宜
  • 發佈時間:113-04-01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3
  • 發佈單位:工務處

一、本次第二季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申報類組:

(一)B類「商業類」之建築物應於今年04月01日至06月30日期間完成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手續。

(二)B類─

(B-1)1.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場所)、酒吧(備有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等類似場所。2.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3.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B-2)1.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批發場所(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等類似場所。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店舖、當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等類似場所。

 (B-3) 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B-4) 1.觀光旅館(飯店)、國際觀光旅館(飯店)等之客房部。2.旅社、旅館、賓館等類似場所。3.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招待所、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二、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7年02月21日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該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針對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A-2、B-2、B-4、D-1、D-3、D-4、 F-1、F-2、F-3、F-4、H-1(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電影院、學校、社福機構等)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依規定本次應申報對象為B-2B-4類組,針對88年12月31日前領得建造執照、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於113年04月01日至06月30日止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三、建築法相關規定:

    (一)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二)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