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水準,消弭職業災害,勞委會特於92年12月1日訂定本要點,由機關、設計、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依權責落實工地之勞工安全衛生作為。二、為擴大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關注層面,本要點修正草案擬於本年6月發布並將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適用範圍。惟目前正值「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之推行,各機關主辦之工程案件增加,為達成消弭職業災害之目的,請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