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甄選投資廠商,其於訂約後因故需洽廠商依原契約本質延長履約期限之程序,不適用該法,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9年2月10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056090號令發布,請 查照。說明:旨揭契約之本質為「廠商投資興建、營運」,其延長履約期限之程序,非屬該法第99條所定「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爰不適用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