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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甄選投資廠商,其於訂約後因故需洽廠商依原契約本質延長履約期限之程序,不適用該法。
  • 發佈時間:99-02-11
  • 最後更新日期:99-02-11
  • 分類:採購類
  • 發佈單位:工務處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甄選投資廠商,其於訂約後因故需洽廠商依原契約本質延長履約期限之程序,不適用該法,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9年2月10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056090號令發布,請 查照。

說明:旨揭契約之本質為「廠商投資興建、營運」,其延長履約期限之程序,非屬該法第99條所定「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爰不適用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