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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
  • 發佈時間:110-07-30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23

 

申請新竹縣政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並於登打或填寫相關文件並用印後,發函送(寄)至本府工務處,詳請參閱附件審查表。
1.申請書(收文條碼)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免請領雜項執照圖說審查本府備查函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

4.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

5.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

6.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函

7.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8.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相同者免附)

9.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書

10.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

11.建物測量成果圖

12.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13.地籍圖

14.建築物使用執照謄本(或原使用執照影本)

15.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範圍照片及位置標示索引圖(*備 5)

16.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圖說

(當層平面圖或屋頂平面圖及4向立面圖或2向剖面圖)(技師或建築師簽證)

17.技師證明文件(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開業證書或技師證書及技師執業執照)

18.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限建地區、要塞堡壘地帶限制高度檢討(無則免附)

19.其他本府指定文件

注意事項及說明:
1.請依序排列文件。

2.檢附影本文件請用印。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及完竣證明書,請檢具110年2月8日「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修正後之最新版本。

4.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法人、公司行號請檢附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5.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如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另請於平面圖繪製建築基地範圍(或 地界範圍)。

6.圖說審查階段請檢附設置前之位置照片;竣工審查階段請檢附設置完竣後之照片(包含設置高度之丈量及 量測尺寸照片等)。

7.設置地點於新豐鄉、湖口鄉及竹北市(溪洲段、大眉段大眉小段、溝貝段、麻園段、貓兒錠段、白地粉段、新庄子段、華城段、蓮華段、豐田段)、關西鎮(十寮段、湳湖段)、新埔鎮(文山段)、五峰鄉(檜山段),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於「屋頂突出物」及「屋頂或露臺(其設置後高於原屋頂突出物)」,應先於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https://eland.cpami.gov.tw/seportal/)」查詢位屬「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限建地區」或「要塞堡壘地帶之禁建、限建地區地區」可建高度限制,並檢附限建高度檢討文件(基地海拔高度+建築物總高度(含屋突)+設置設備高度之總和小於查詢之限建高度)。

 

 

聯絡方式:

  本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03-5518101分機6360、分機6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