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新竹縣政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並於登打或填寫相關文件並用印後,發函送(寄)至本府工務處,詳請參閱附件審查表。
1.申請書(收文條碼)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免請領雜項執照圖說審查本府備查函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
4.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
5.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
6.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函
7.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8.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相同者免附)
9.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書
10.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
11.建物測量成果圖
12.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13.地籍圖
14.建築物使用執照謄本(或原使用執照影本或舊有合法房屋佐證文件) (*備 5)
15.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範圍照片及位置標示索引圖(*備 6)
16.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圖說
(當層平面圖或屋頂平面圖(*備6)及4向立面圖或2向剖面圖及技師或建築師簽證)
17.技師證明文件(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開業證書或技師證書及技師執業執照)
18.其他本府指定文件
注意事項及說明:
1.請依序排列文件。
2.檢附影本文件請用印。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及完竣證明書,請檢具110年2月8日「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修正後之最新版本。
4.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法人、公司行號請檢附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5.舊有合法房屋佐證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己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可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1)建築執 照、(2)建物登記證明、(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5)完納稅捐證明、(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7)戶口遷入證明、(8)地形圖、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圖)
6.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如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另請於平面圖繪製建築基地範圍(或地界圍)。
7.圖說審查階段請檢附設置前之位置照片;竣工審查階段請檢附設置完竣後之照片(包含設置高度之丈量及量測尺寸照片等)。
聯絡方式:
本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03-5518101分機6369、分機6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