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未符合規定之場所,會有什麼處分?
  • 張貼單位:工務處
  • 修改時間:113-05-21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規定:「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據此請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