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限,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按同條例第53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