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本縣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以維護施工品質,減少及預防施工災害,本府業已訂定「新竹縣深開挖及公共安全建築工地勘檢作業原則」,針對地下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10公尺以上,或開挖3層以上,或開發範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工程進行勘檢,針對開挖支撐及擋土系統、安全觀測系統及相關安全維護設施等,要求承造之專業工程人員及監造建築師、工地負責人依工進做自主檢查並簽證負責,本府將排定勘檢期程委派專家學者、專業技師等至現場檢查,承造人於現場應準備建築施工圖說、施工計畫、安全監測報告及地基調查等資料,就自主檢查表表列項目查核,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提出改善建議事項,起造人及承造人須在期限內完成改善申請複檢,必要時召開專案小組審查。